網路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Subject: 網路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壹、 網路交換軟體
(一)網友未經授權,使用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任意在網路上大量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章、圖片、音樂、影片等資料,是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二)至於網路服務業者對於網友藉其所提供之服務,設備或相關工具進行之侵權行為是否應負責任?
依照外國司法實務上之判決認為,雖然不是自己直接的侵害行為,但在知情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促成、引起他人之侵害,或輔助他人進行侵害,亦應負「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之責任。此外,自己雖然沒有做任何直接的侵害行為,可是,對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有權力也有能力加以控制,事實上又從該侵權行為獲取直接利益的人,不問對於該侵害行為是否知情,則應負「代理侵害(vicarious infringement)」之責任。而依照我國民、刑法之規定,此等業者,在相關法律構成要件符合時,亦須負擔民、刑責任。
(三)綜合上述說明,網路服務業者對於網友藉其所提供之服務,設備或相關工具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要不要共同負擔侵權行為的責任?需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要負刑事責任,究竟是共犯?還是幫助犯?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事實,由法院來審判認定。
貳、E-MAIL
(一)在網路上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均會造成「重製」他人作品之情形,如果僅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二位朋友,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但是,把這些作品轉寄給多數朋友時,即無法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除非所轉寄的屬於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法律、命令、公文、標語、表格等作品外(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否則即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重製權」。
(二)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此即為所謂之公開傳輸權。
在網路上以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給許多人時,屬於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情況,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超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則會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結果。
(三)報刊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未禁止公開傳輸的話,以E-mail公開傳輸,屬於合理使用。在合理範圍內,用E-mail 傳送政府機關公開發表的著作,也是合理使用。
另外,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照利用的目的、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所佔著作整體的比例、利用結果對市場的影響等等,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標準,因此,在日常生活裡使用E-mail時,只要在符合一般人客觀的合理範圍內傳送文章、圖畫、音樂、影片,都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參、「搜尋引擎」
(一)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是透過軟體搜尋,將網路上所有資料下載儲存到其伺服器中,再透過自動編輯功能,使網友可以很快地找到所需要的資訊。此種下載儲存檔案的行為,當然是重製。
然而網路業者事先未必取得所儲存檔案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有些人難免會產生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二)在國際社會著作權領域的實務上,認為「搜尋引擎」重製他人著作,雖未取得著作人的授權,但因其利用的目的,是為了使網路的傳輸更有效率,而且對所重製之資料並未產生「市場替代」之效果,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
國際組織「萬維網聯盟(W 3 C?)」對於搜尋引擎的運作,列有詳細的技術規範,基本上,搜尋引擎祇要符合該聯盟的技術規範所作的重製,應該都不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三)網路的世界是無國界的,在網路的秩序和規範方面,我國也必須遵循國際間的標準,因此,「搜尋引擎」之重製行為,不致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應可認定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