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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對ezPeer判決之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4年7月1日) 近年來因網路技術進步所發展出來「點對點」傳輸(P 2 P)技術,因部分軟體業者未獲著作權人授權,對著作權保護造成嚴重衝擊,世界各國均至為重視,繼美國最高法院於94年6月27日就 MGM v.Grokster案做成點對點軟體業者構成著作權侵權之判決後,我國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94年6月30日就全球數碼(ezPeer) 公司提供P 2 P軟體供使用者公開傳輸及下載(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宣判無罪。 上述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判決主要立論之基礎為:被告本身並未從事違法公開傳輸及重製行為,被告亦未與實際上公開傳輸及重製之使用人成立「共犯」關係,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及「罪刑法定」之原則,判決被告全球數碼(ezPeer) 公司及代表人吳怡達先生無罪。法院並表示,至於被告應否負民事侵權責任,則不在本刑事案件審究範圍。 按有關網路上提供及運用P 2 P蒐尋軟體,公開傳輸及重製著作之著作權問題,行政部門認為應掌握「科技中立」原則。就軟體之開發、提供者而言,並不因研發與提供而當然產生法律責任,須視具體個案當事人究如何運用此等科技而定,如軟體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有被認定為侵害,應負法律責任之可能性。另就使用者而言,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成立侵權之可能性極高,使用者雖然每月支付若干會員費予軟體公司,只要此等行為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仍可能構成侵權。 此次士林地院所做成全球數碼(ezPeer)公司及其代表人吳怡達先生無罪的判決,雖可預見,必然引起權利人之失望及國際社會之關切,但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行政部門自當予以尊重。又上述判決僅屬第一審判決。此外,法院於本案中表示,民事侵權不等於刑事犯罪,被告應否負民事侵權責任,不在本刑事案件審究範圍。故未來檢察官是否上訴,及權利人方面是否再尋求民事方面救濟,有待進一步觀察。 惟論如何,上述無罪刑事判決僅係針對全球數碼(ezP eer)公司及其代表人吳怡達提供軟體、經營網站所作成,針對使用者利用P 2 P軟體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行為,本案法院則於判決中明確表示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行政部門呼籲,廣大使用者切勿錯誤解讀此判決,以為利用P 2 P軟體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不論是音樂、錄音、電影或文字等著作)的行為,不構成侵害,仍應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以免誤觸法網,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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