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P2P,平台及使用人都要負責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4年9月9日)]
未經授權P 2 P,平台及使用人都要負責
近年來因網路技術進步所發展出來「點對點」傳輸(P 2 P)技術,因部分軟體業者未獲著作權人授權,對著作權保護造成嚴重衝擊,繼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94年 6月30日就全球數碼(ezPeer)公司宣判無罪後,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則於9月9日對同屬P 2 P軟體提供者之飛行網(KURO)公司,宣判有罪,另對軟體之使用者陳姓會員,亦判決有罪成立。此次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判決主要立論基礎為:
1、 被告陳姓會員利用KURO軟體從網路下載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歌曲多達900餘首,已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之侵害,判決有罪成立(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
2、提供軟體服務予陳姓會員之飛行網(KURO)公司,其代表人及其他從業人員陳壽騰、陳國華及陳國雄三人,明知其 KURO軟體及網站服務可供會員違法下載他人著作,但為招攬會員加入,賺取會費,不斷刊登廣告(廣告內容以其所提供軟體及服務可供數十萬首最新流行音樂下載為主要訴求),以誘使大量會員加入,故對於其會員(陳姓會員)的侵權結果,在主觀上已顯可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故該三人與本案陳姓會員二者之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屬本案之共同正犯。
3、 此外,三名被告為擴充可供會員交換之MP 3,委由他人僱請員工違法重製MP 3,供其他會員下載,並以之為常業,成立常業犯。綜合以上犯行,三人分別被處以二年至三年不等之有期徒刑。按透過網路提供及運用P 2 P軟體下載及傳輸著作,如合法使用,可享受普及知識與促進電子商務等諸多便利;但如果非法使用,對於著作權人及相關產業勢必造成嚴重衝擊。就軟體之開發、提供者而言,如軟體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有被認定為侵害,應負法律責任之可能性。另就使用者(會員)而言,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成立侵權之可能性極高。
此次台北地院所做成P 2 P軟體公司及使用者(會員)均有罪之判決與上述智慧局之意見,二者相當切合。智慧局呼籲,欲經營P 2 P網路的業者,應先與著作權利人協商,建立商業授權模式,達到權利人、消費者及網路平台業者三贏的目標。此外本案判決也確認P 2 P會員利用P 2 P軟體重製及傳輸著作會構成侵權,並須負擔民、刑事責任,故未來廣大的網路使用者,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作(不論是音樂、錄音、電影或文字等著作)時,仍應取得合法授權或於合理使用範圍利用之,以免誤觸法網,保障自身權益。